各设区市房管局、监察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成本信息公示工作,完善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增强信息公示工作的操作性和针对性,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成本信息公示的楼盘范围
商品房成本信息公示的对象为:2009年9月1日以后在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和综合体项目(含住宅、办公楼或商业等用途),包括2009年9月1日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9月1日以后仍在售的项目。纯办公楼和商业项目暂不需公示成本信息。
二、商品住宅成本的界定
要求公示的商品住宅成本信息是指目前已经建设(包括在建和已竣工)的商品住宅平均成本。具体时间节点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
三、商品房成本信息的公示期限
商品房成本信息的公示期限为: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售房结束。
各级房地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公示情况的督促、指导,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房地产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商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牵头组织对每一个销售的楼盘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建设部门负责对消费者反映的商品房成本公示存在不规范或虚假的问题组织核查。规划部门负责对消费者反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公示存在不规范或虚假的问题组织核查。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OO九 年 十 一 月 五 日